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201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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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4:06

来源:法制办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上出台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优惠政策。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它经营组织,且设立登记2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800万元以上。陈仓区西山地区参照山区标准。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增收,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作用明显。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授信银行的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在授信银行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连续2年赢利,能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商标品牌。加工型和流通型企业要有注册商标,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放宽条件。
(八)产品质量安全。企业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应建立质量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产品经过质量安全认证的优先认定。
(九)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或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实力的申报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书面推荐建议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认定建议。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认定建议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认定建议,确认认定结果,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条  监测程序: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监测建议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10月31日。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0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