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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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19:28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辽宁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辽宁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审理上级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4、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下的,涉自贸区大连片区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其余的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及发生在大连市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5、集中管辖大连市、营口市辖区的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6、期货纠纷案件;

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8、由本院作为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9、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0、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11、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①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③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④  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2、国家赔偿案件;

1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

14、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破产案件;

1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1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案件:

1、审查受理法定期限内(6个月)针对本辖区各基层法院第一审生效及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

2、审查受理法定期限内针对本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申诉案件;

3、审查受理法定期限内(6个月)针对本辖区各基层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4、接收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案件。

(四)执行案件:

1、本院第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执行案件;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或交由本院执行案件;

4、本院提执案件;

5、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交叉执行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