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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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8 09: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主体每年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4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属地市场监管分局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经营主体可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联络员登录,另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采取“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如已注册过联络员,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联络员身份证号”,凭手机验证码登录填报。未注册过联络员的,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联络员,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经营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直接登录。

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人员应确保代表机构年报信息及时上传,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时不再要求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而是改为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五、未报送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江苏)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公示相关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附件: 南京市及各区年报咨询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