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办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章程(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01:26

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185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25 09:55:55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2〕1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25 09:43:32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宝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我省《实施方案》,统筹全市国土空间、城市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动市域公路、铁路、民航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统筹主城区道路与对外交通衔接,统筹城乡交通发展布局,全面系统做好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谋划、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会”),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市交委会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交通发展协调议事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其审议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市交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建、公安、交通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公安、交通工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宝鸡东站以及市机场办、市铁路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交委会下设办公室,是市交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市交委会主要职责:负责贯彻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审定全市交通发展战略,制定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审议重大交通项目技术方案以及实施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重大交通设施、管理措施的制定、调整;组织专家对城市道路交通问题及重大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市交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市交委会决策部署,制定交通管理工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研究交通发展工作,起草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市区道路交通建设发展规划;筹办市交委会会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交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议事制度

市交委会实行会议制度。市交委会会议由交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研究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市交委会办公室会议受市交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委托,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

第六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查。市交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拟审议事项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应由市交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确定议题。市交委会办公室将提交市交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交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由市交委会主任确定,提交会议审议。

(三)审议准备。市交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提前1-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会议通知等送达相关领导及与会单位。

(四)审议实施。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审议同意的议题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市交委会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市交委会副主任审签,呈报市交委会主任签发。

(五)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事项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交委会审定后,由事项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议事要求

(一)市交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特别是专家意见。

(二)市交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需提前向市交委会主任请假。

(三)市交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会后收回。有关市交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四)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交通管理的措施,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市交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章程由市交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