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请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金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财务处发放。
申请研究生奖助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奖助金的研究生须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获得研究生奖助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按学校下达指标进行奖助金评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研究生奖助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诉讼。
第七章 发放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研究生奖助金。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处分或处理期间,取消研究生奖助金。出国或出境、休学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奖助金,恢复学籍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奖助金,其中因病休学者,发放年限按基本学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助金最长资助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硕士生奖助标准执行,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照博士生奖助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其它关于研究生收费及奖助政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