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办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16:21

索引号:010808417N/2020-00583  
发布机构: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20-01-22 09:37:51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号:宝政办发〔2020〕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设区市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境外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市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全市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宝鸡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电信宝鸡分公司、市文旅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市红十字会、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级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市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应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捐赠物资的储存运输。

市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救助措施。

市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项目申报,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需求。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对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发放和移交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供销社、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商务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宝鸡海关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电信宝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宝鸡军分区组织指挥驻宝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1.3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抄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按程序上报。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发布信息与通报: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并进行检测,必要时分送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杀物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事件发生在市境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根据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3)各县(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县(区)进行通报。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部分的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县(区)两级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落实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市人民医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由各急救分中心、各县(区)急救站、有条件的医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确定市中心医院为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解放军987医院石坝河分院为后备单位。各综合医院传染科(病区)、县(区)医院传染病科(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

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为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上,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人民医院,作为市级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计划调拨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公路收费站提供快速免费通行。

6.4 法律保障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和法制等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的《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报

 

公众

 

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组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信息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经费保障

5.7 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地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以及《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或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市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应急办、医政科、疾控科、监督科、急救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县(区)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及医院的急诊科、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病员的接受并给予处置、救治;市中心血站及各贮(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种机构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组织、实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各有关部门启动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宝鸡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各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再次发生。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4.2.1 场所设置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4.2.2 现场抢救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4.5.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

突发公共事件若随着时间的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4.5.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人力保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全市在市区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7个急救分中心(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金台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陈仓医院)。各县依托县人民医院设置1个急救站,在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设置急救分站。

为了应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治,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作为后备医疗救治单位,组建急救医疗队。

5.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为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各县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2.3 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

确定市中心医院为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解放军987医院石坝河分院为后备单位。其他各县依托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科,应对重大疫情造成的传染病人救治。

5.3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市、县(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5.4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5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物价部门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项目申报,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支持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需求。

宝鸡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市红十字会按照《宝鸡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向市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宝鸡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负责协调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