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9省市金额8千万 陕西最大集资诈骗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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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1:27

  7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永生等8人集资诈骗及被告人张桂梅窝藏赃物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该案系陕西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被告人共向来自全国29个省市的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35428名会员非法集资8604万余元,案发时造成会员损失共计477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上诉人张涛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益万家公司),张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张涛在广西人宁强、温志军等人的帮助下,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法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该公司作为购销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与加盟商家签约,约定该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家应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另一方面以消费返利吸引广大消费者成为该公司会员,鼓励会员到公司的加盟商家消费。益万家公司根据会员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家佣金的40%以奖 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60%作为支付公司经营费用、利润等。但张涛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 “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填写虚假的积分记点单,益万家公司按照会员购买积分情况,向会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是: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一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内,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至2004年11月,益万家公司共发展会员1926人,非法集资46152元,其中35000元用于公司各项费用,余款11152元。

  同年9月,上诉人郝永生、蒋金政获知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后,共谋开办同样经营方式的公司。同年11月,郝永生化名张锦贵,虚假出资成立了陕西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发展会员较少,不久即无法经营。

  同年11月,上诉人张涛得知广西有一家与益万家公司运作方式相同的公司出现了会员积分后不能返款的情况,意识到以后益万家公司资金链会出现问题,公司发展没有前途,遂产生注销公司的想法。不久,上诉人郝永生、蒋金政得知益万家公司情况后,认为该公司已有会员1000余人和一定数量的集资款,收购自营会有利可图,即找张涛商谈收购益万家公司的事宜。张涛遂决定将益万家公司转让给郝永生,并与郝永生达成了转让公司协议,郝出资2万元收购了益万家公司。协议签订后,上诉人郝永生、蒋金政接收了张涛经营期间益万家公司所有的会员集资资料以及11152元的余款。为逃避法律责任,郝永生决定不担任益万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让上诉人王磊充任。为掩人耳目,郝永生又让王磊更名叫王森皓,并要求王磊不能把真实身份告诉任何人。此后,郝永生担任益万家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公司整体经营,蒋金政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集资等业务事项。在郝永生、蒋金政等人运作下,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以“消费积分奖励”模式经营,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郝永生、蒋金政并未按照所宣传的“消费积分奖励”模式经营公司,而是通过对上诉人陈荣萍、彭佩兰等益万家公司商务主管、商务代表进行授课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益万家公司商务主管、商务代表为获取公司允诺的高额提成,以公司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社会上大量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吸引公司加盟会员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并按郝永生要求,让会员将购买积分的现金直接存入郝永生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诉人郝永生、蒋金政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隐瞒益万家公司采用“现金积分奖励”方式迟早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事实,采用将加入益万家公司新会员的投资款作为给老会员的奖励款,兑付公司向会员承诺的高于投资款数倍的高额奖励。为对外造成益万家公司有经营实体的虚假形象以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在郝永生的运作下,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

  上诉人张涛明知益万家公司采取的“现金积分奖励”经营模式存在最终资金链断掉的后果,在将公司转让给郝永生和蒋金政后,为得到郝永生承诺的公司13%股权,仍继续留在益万家公司,协助郝永生、蒋金政稳定公司的原有会员,2005年春节过后才离开公司。上诉人战泓帆加入益万家公司并成为副总经理后,为获得郝永生承诺的20%公司股权,明知益万家公司实际采取“现金积分奖励”经营模式进行非法集资,仍积极负责会员资料统计、集资款、返利款的电脑输录及计算工作。上诉人王磊明知益万家公司实际采取“现金积分奖励”经营模式进行非法集资,仍积极负责公司网上银行给会员、商务代表等发放奖励款、提成款等工作。上诉人彭佩兰、陈荣萍经人介绍加入益万家公司后,积极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模式,为益万家公司发展加盟会员,并授意会员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成为益万家公司的业务骨干,其中彭佩兰获利30余万元,陈荣萍获利25万余元。上诉人樊雨陇在2005年6月成为益万家公司会员后,积极向他人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发展加盟会员约30人,获利2万余元,并于2005年9月被郝永生任命为益万家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益万家公司宣传工作,协助郝永生将益万家对外宣传“消费积分”并有虚假内容的手册重新修订后印刷。

  自2004年9月起至2005年12月,上诉人郝永生、蒋金政及张涛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428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 04万余元,案发时造成会员集资款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为逃避金融管理机构监控,郝永生将所有集资款分别存入用其本人身份证,或借用“周月玲”、“郝文斌”、“张桂梅”身份证,或冒用“高驿云”、“高凤山”、 “段晓春”、“肖连喜”的虚假身份证在陕西、山西各地所开立的多个私人账户内,并在各账户间采用转账、提现等方式多次进行倒账,除支付会员集资本金约3800万元外,郝永生将1192.32万元用于支付商务代表、商务主管高额提成和部分会员的高额奖励款;10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郝永生、蒋金政个人为股东的咸阳益万家公司;郝永生奖励上诉人蒋金政100万元;用于给郝永生个人及其妻购买住房和汽车39.2万余元;用于郝永生妻子个人消费5万元;用于益万家公司经营费用130余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共冻结和追缴赃款3243万余元,扣押车辆2部、住房一套。2005年12月26日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张桂梅在得知郝永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将郝永生给其银行账户所转资金余额24.68万元全部提现后用于消费等。案发后,上诉人王磊、战泓帆、张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彭佩兰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6万元,原审被告人樊雨陇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1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桂梅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15万元。

  2007年1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永生无期徒刑,判处蒋金政有期徒刑13年,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1年;判处战泓帆有期徒刑5年;判处王磊有期徒刑5年;判处彭佩兰有期徒刑3年;判处陈荣萍有期徒刑3年;判处樊雨陇有期徒刑2年。以窝藏赃物罪判处张桂梅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宣判后,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樊雨陇6人表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