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政办发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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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6:20

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确定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省市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县级政府按规定在确保中省市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在中省市标准之上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级据此自主制定本县区标准,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政府制定出台的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级标准高于中省市基础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