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以下简称核三)在业务上进行了扩充,在设计思路上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引起了数据指标的变化。核三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对社保指标进行了调整,有关情况如下。
一、核三指标总体变化量
核三共有数据库表347张,数据指标1472个。与核二相比,核三在指标总量上增加了343个,复用核二指标258个,新增指标1214个,新增数量达到了总指标的82.5%。在新增指标中,除了295个ID类指标和301个报表类指标外,增加的业务类指标有618个。
二、核三指标变化的主要情况
(一)设计思路带来的指标变化
1.多险合一的设计思想带来的指标变化
核三进一步整合了各险的数据模型,在数据库的设计上,将核二的按险种分而治之的缴费、账户、待遇等数据库表进行了合并。如:核二的IC0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实缴明细信息表、JC01失业保险个人应缴实缴明细信息表、KC0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实缴明细信息表、AC10个人补收退收信息表、AC13独立缴费人员欠缴信息表(五险种),在核三中合并为一张AC43人员征缴明细表。同时,核三对相关表内的数据指标也进行了合并,将各个险种都能够复用的指标提取出来,新建了多险共用的指标,相关的原有分险而设的指标不再使用。此类多险复用指标共198项,占新增指标总量的32%。
类似的,核三对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四险医疗费用记录数据模型合并,由此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2.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给指标带来的变化。
核三引入当事人的概念,从人员、家庭、组织(参保单位、经办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信息的抽象)三个层次对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统一资源入口,建立了人员和单位的基本信息库。在数据指标上,抽象提取了当事人类的数据库表,此类库表共有17张。
核三引入了业务事件模型,用于描述社会保险业务的动态特征,每一笔业务处理过程都抽象为若干业务事件的组合调用,记录业务处理过程和结果。核三在业务经办的过程为保留业务操作痕迹增加了事件类数据库表,此类数据库表共增加了85张。为保证对过程的完整记录,核三规范了各表主键,为各表增加ID类指标作为主外键,此类指标共有295项。
3.参数关系灵活配置的设计思想带来的指标变化
核三引入了险种关系模型、缴费规则模型、待遇核定算法引擎,形成了一套业务规则参数体系,用于抽象和定义社保政策及业务中的规则,如参保险种规则。实现了算法的灵活配置和系统参数的统一管理。此类用于记载参数代码的库表61张,其中新增的参数代码库表32张,新增指标209项,占新增总量的34%。
(二)业务范围扩展带来的指标变化
核三在继承核二基本五险的同时,对所支撑的业务进行了扩展,由此新增了部分指标,详情如下。
1.稽核业务
核三增加了稽核的业务,提供了外部稽核受理、系统内稽核点主动监控、稽核类别设置、疑点问题受理、稽核范围确立、稽核信息记录、稽核结论及其传达、执行情况记录等功能。核三新增稽核类库表16张,新增稽核类指标71项。稽核类指标编码,第二层所属业务类别使用“P基金监管”,顺序位码段使用700-799。
2.绩效考核业务
核三通过对业务日志的统计,实现了对经办过程中重办、迟办、晚办情况的掌握,并可通过加权管理,实现对不同岗位工作的量化,最后通过考核评分实现对工作业绩的评估。绩效考核业务,核三共新增库表7张。考虑绩效管理是一种经办自身的管理,其指标的第二层所属业务类别使用“A综合”。
3.业务财务紧密衔接
为适应社保业务财务数据有效衔接的业务要求,实现财务业务紧密结合,核三提供了与财务系统对接的相应业务设计,在基金征集、待遇支付、基金转移等环节实现了实收、实支确认,并增加了财务接口类的指标。核三新增财务类库表17张,财务类指标13项,财务类指标编码的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使用“D基金财务”。
4.社会保障卡的管理
为适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范围的要求,核三实现了发卡数据生成、发卡管理、发卡激活、补卡、换卡、卡挂失、卡解挂、卡注销、应用锁定、应用解锁、黑名单等功能。核三新增社会保障卡类库表2张。社会保障卡类指标编码,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采用“Z其他”。
5.统计报表类指标
根据社保业务的发展要求,核三内嵌了报表工具,实现了对部分部版报表的统计支持。核三库表中新增统计报表21张,统计类指标301项。
另外,核三对日期时间类指标进一步规范,年月/费款所属期类指标使用NUMBER(6),日期类指标使用NUMBER (8),指标名称统一为“……日期”,时间类指标DATE,指标名称统一为“……时间”。
总体上看,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对个体性业务的支持、对业务过程的记录、对业务的管理、扩展新的社保业务功能,核三对社保指标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和扩充。这些变化客观上增加了地方系统升级时数据迁移的复杂度,部里为此提供了核二到核三的数据迁移方案,供各地参考。
作者:景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中心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