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一、政策内容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乌兰察布市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5号)
三、补助对象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且于201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
四、申领条件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办理方式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注销登记,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经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发放丧葬补助金。
0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一、政策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
三、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十二个档次。
四、缴费时间
每年的 1月-12月之间都可缴费。
五、办理方式
线上:手机微信APP缴费
打开微信-我﹣城市服务(定位乌兰察布)﹣社保﹣社保缴费﹣我要缴费﹣再输入参保缴费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下一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点确定-下一步﹣确认缴费﹣选择光大云缴费﹣提示是否打开云缴费﹣点击允许﹣确定并支付﹣立即支付-选择支付方式﹣输入密码﹣缴费成功。
六、温馨提示
1.首次参保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或县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手机APP办理缴费手续。
2.续保人员直接通过手机APP办理缴费即可。
03.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一、政策内容
在职期间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四、所需材料
待遇领取人的社保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五、办理方式
1.业务办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达办事大厅进行业务申报。
2.柜台/窗口受理业务、受理成功后拿到受理回执单。
3.业务开始办理,进入审核流程。
4.业务办理完成,通过短信方式将结果反馈给办理人。
0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相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参加职业年金的范围、缴费基数核定、申报核定程序、缴费时间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致。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符合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提交待遇支付申请资料。职业年金待遇申请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一并受理。各级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支付申请信息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级经办机构,由自治区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发放。
二、办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三、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经办规程》(内人社办发 [2019]3号)
四、办理方式
由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网厅提交办理或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柜受理。
(网址::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05.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
乌兰察布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二、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4号)
三、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不含一类行业单位)。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在此次下调费率范围内。
五、实施方式
工伤保险经办系统直接调整费率,企业无需申请,“免申即享”。
0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政策内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
三、办理对象
跨省流动并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要件
身份证或社保卡
五、办理方式
线下受理可受理个人申请,也可以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
线上办理: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选择“转移接续”专栏,提交各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申请.
(2)选择转出地、转入地.
(3)上传身份证的照片。
2.通过支付宝、微信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
(1)参保人登录“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在首页界面任务栏点击下方“人社办事”。
(2)选择“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选择需要转移的选项点击“去申请”,在*栏输入相关资料。参保人可以在“申请记录”和“进度查询”查询该笔转移业务的进度详情。
07.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事项描述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申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备案或其下属单位申请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二、受理条件
1.企业或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或用人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企业或用人单位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政策设定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36号令)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二条: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
四、服务对象
1.企业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法定办结时限
15日
七、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八、办理形式(渠道)
1.窗口办理
2.网上办理
九、反馈渠道
1.柜台
2.网厅
08.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申请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78]104号)全文
二、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退休;
三、办理退休时应提交的材料
个人档案、视同年限审定表(或档案初审确认单)、社保卡。
四、办理地点
乌兰察布市人社局一楼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
五、办理时限、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时受理。
工作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09.视同缴费年限审定
一、法律依据
《关于在全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通知》(内劳险字〔1996〕1号)
二、申请条件
经劳动行政部门招收录用的国有企业,旗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1991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提交材料
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
四、办理地点、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611房间)
办理部门:乌兰察布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五、办理时限、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时受理。
工作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8324102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温馨提示:申请退休,请提前审定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
10.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第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施范围和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
3.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特殊工种认定流程
(一)申报:由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1.申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必须是职工档案的原始资料,如报送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特殊工种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材料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2.原始档案资料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比如当年原始的财务工资报表、考勤记录、劳保凭证等等,提供单位需签署复印意见并加盖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审核:
1.旗县所属企业由旗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2.市本级所属企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
审核要求:与国家特殊工种信息库备案信息相结合,责任到人,全程留痕,材料留存。
(三)特殊工种认定小组认定
审核后的材料报特殊工种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要求:集体会商,全程留痕,材料留存。
(四)公示
1.企业、集团公司应在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车间、食堂等场所进行公示,出具的公示结论按规定签字盖章;
2.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公示;
3.市人社行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面向全市进行公示。
要求:(1)公示的内容包括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年限、工种性质、工种名称;(2)分级进行公示,每级公示期为7天,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天。各级公示内容中,要有纪检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追究问责机制
对审批程序不规范,擅自突破特殊工种范围、自行降低标准的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五、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1.企业对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负主体责任,要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