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释法|托育机构外教入园是否需取得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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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19:04

2023年7月,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监督员对某托育机构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现场在二楼楼梯口查见一名外籍人员M,查看其身份证明材料、雇佣协议等材料,确认M为该托育机构早教工作人员,查验其健康证明时,M无法提供。经调查,M是在该托育机构执教的外籍教师,其未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以下简称健康证)是事实。

该托育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提出疑问:“外教也需要取得健康证吗?”在听完监督员耐心的法律宣贯后,该托育机构行政管理人员认识到违法行为,并采取了让M停课以及前往普陀区妇幼保健院体检并申请健康证的积极整改措施。最终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违反条款: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

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处罚条款: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未查验健康状况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卫生监督小贴士

托育机构(baby-care institution):招收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优化,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有所增长,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保障婴幼儿健康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家长们在为婴幼儿选择托育机构时,除关注其《营业执照》《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等正规办学资质文书外,还应注意与婴幼儿长期接触的保育员、保健老师、营养师、早教外教老师、安保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确保为婴幼儿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也将在日常检查中对于此类机构在录用上述工作人员时,是否按照《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来 源 | 普陀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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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案释法|托育机构外教入园是否需取得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