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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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4 23:0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水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报告》《天水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预算草案的报告》《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天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7个科,8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17人,其中,在编63人,非在编5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业务

2023年,新开户单位168家,净增单位82家;新开户职工1.08万人,净增职工0.34万人;实缴单位2490家(其中发生缴存业务2449家),实缴职工16.16万人,缴存额29.8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2%、2.15%、14.08%。2023年末,缴存总额236.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44%;缴存余额99.82亿元,同比增长8.9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业务

2023年,5.8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68亿元,同比增长33.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2.53%,比上年增加10.54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37.0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2万笔12.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38%、62.75%。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77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3万笔135.31亿元,贷款余额78.2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04%、9.9%、3.1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8.44%,比上年末减少4.3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291笔10845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132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794.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四)购买国债

2023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1.55亿元。其中,活期3.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8.3亿元,1年以上定期2.9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6.8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8.44%,比上年末减少4.3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7206.68万元,同比增长2.99%。存款利息2818.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4383.1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4.8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6262.50万元,同比增长9.1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470.7万元,归集手续费570.9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219.55万元,其他1.3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0944.18万元,同比下降5%。增值收益率1.14%,比上年减少0.1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42.1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902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179.33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829.4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1619.9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758.96万元,同比下降1.55%。其中,人员经费1240.9万元,公用经费214.06万元,专项经费30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32.68万元,逾期率0.29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829.47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1.28%,国有企业占16.29%,城镇集体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8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4%,灵活就业人员占0.03%,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81%,高收入占0.1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57%,国有企业占15.19%,城镇集体企业占0.14%,外商投资企业占1.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6.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2%,灵活就业人员占0.19%,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87%,高收入占0.1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0.6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32%,租赁住房占4.0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4.4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26%,死亡提取占0.69%,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0.6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84%,高收入占0.16%。

(三)贷款业务

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7.20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0.68%,比上年末减少0.3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7839.3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8.25%,90-144(含)平方米占80.8%,144平方米以上占10.95%。购买新房占79.0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0.9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5.1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4.8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1.47%,30岁-40岁(含)占52.21%,40岁-50岁(含)占21.03%,50岁以上占5.29%;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69.1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0.87%;中、低收入占99.81%,高收入占0.19%。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2.99%,比上年增加17.4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印发《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延续执行缓缴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延长提取贷款资料有效时限、贷款逾期不作处理等阶段性支持政策。2023年,为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154名缴存职工办理了降比业务,为企业减少缴存金额24.96万元。

)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按照《中共天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设市直管理部的批复》(天机编批字〔2023〕5号),中心增设市直管理部1个。

2.经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分行为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标准

(1)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

(2)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852元,秦州、麦积两区和秦安、甘谷、武山、清水、张家川五县月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1720元、1670元。

(3)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为6617元,缴存比例在缴存基数上从10%-24%之间自行选择。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缴存地在秦州区、麦积区的职工每年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0000元提高到22000元;缴存地在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的职工每年最高可提取额度由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自愿缴存者没有属地限制,每年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0000元提高到22000元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按月提取和按年提取。

(2)简化死亡职工提取要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其账户余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含未计利息)的,不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提取人只需签署《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3)新增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提取公积金。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作为专家或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全面恢复办理月对冲还贷业务。

(2)出台了“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政策。

(3)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将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房屋总价的30%下调至20%,贷款最高额度由房屋总价的70%提高至80%;将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房屋总价的40%下调至30%,贷款最高额度由房屋总价的60%提高至70%。

(4)提高贷款缴存余额倍数。将抵押贷款和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由原政策规定的“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至18倍。

(5)放宽第三套房认定标准。将原“既认房又认贷”的购房套数认定方式调整为“第三套房的认定以房屋查询证明为准,房产以家庭为单位,已售出房产不计算套数”。

(6)取消异地贷款需本市现房抵押要求。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无需提供现房抵押。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深入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持续改进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办事体验感。一是加快平台建设“网上办”。构建集核心业务系统、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自助查询机、12329服务热线等为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不打烊”服务。二是深化信息共享“跨省办”。实现汇缴、补缴、提前退休和租房提取等13项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与西安、宝鸡等14个城市签订了《关中平原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合作协议》,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各城市间公积金“互认互贷”。2023年,共办理“跨省通办”业务1571笔。三是精简办事流程“快速办”。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电子证照应用;通过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新办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等4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贷款结清证明》3项证明“亮码可办”。四是实现“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解决了缴存职工须自筹资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难题,省去了中间还款解押环节,为职工节省了利息支出,减轻了还贷压力。五是建设评价系统“满意办”。开发建设“好差评”服务评价系统,实现对网上和现场窗口业务服务质量的实时评价。截至2023年底,群众业务办理满意度及评价占比达到“双百”。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优化完善核心应用功能。根据中心业务政策调整和业务发展需求对核心系统、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业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完善相关功能控制,实现政策与系统同步更新。二是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积极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省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省智慧住建一体化平台等线上平台功能对接及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中心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甘快办”APP深度融合,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延伸服务范围,为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提供方便。三是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依托住建部、省住建厅、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住建、社保、公安、民政、征信、房产交易等部门协同联动和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接入征信系统,用“数据跑腿”替代“职工跑腿”,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便利度。推动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要求,持续开展风险疑点数据专项整治和历史遗留问题数据清理,做好日常业务数据维护,加强数据源头治理,提升现有数据质量,通过数据梳理、排查和持续整改,不断提高中心整体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五是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控。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开展网络安全等保三级测评、参加“护网”攻防演练、采购安全服务,强化系统用户及秘密信息管理,加强数据库日常运维和数据对外共享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3年,中心秦州管理部被省人社厅、省妇联授予“甘肃省巾帼文明岗”集体,被市直机关工委授予“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示范点”荣誉称号。中心两名职工分别被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授予“优秀驻村第一书记”荣誉称号、共青团甘肃省委授予“甘肃省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当年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