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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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09:14

“铁拳”行动

— 2024民生领域 —

典型案例(第二批)

自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凝神聚力,奋发作为,紧盯问题“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器具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燃气器具潜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阎良区卧龙厨具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商用燃气灶案

2023年11月23日,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雪晴好太太牌家用单头燃气灶8台、康帝牌家用双头燃气灶6台、华驰牌商用单头燃气灶59台、高卡牌商用煲仔炉燃气灶6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及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依法对上述燃气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西安帅康电器有限公司购进雪晴好太太牌家用单头燃气灶10台,进价为28元/台,售价为38元/台,售出2台;康帝牌家用双头燃气灶10台,进价为45元/台,售价为60元/台,售出4台;华驰牌商用单头燃气灶65台,进价为15元/台,售价为20元/台,售出6台;高卡牌商用煲仔炉燃气灶10台,进价为48元/台,售价为58元/台,售出4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86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商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阎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家商用燃气灶,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79台,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鸡市天公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太白秦龙直营店销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气案

2023年7月28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石油液化气(生产日期/批号2023-07-24)。9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9月28日,太白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从宝鸡市天公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所购进被检批次石油液化气200公斤,进价为6元/公斤,售价为7元/公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石油液化气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太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阳县合洽液化气储配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灶、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9日,合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带有调节功能,均不符合国家GB17905-2008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现场下达责令改正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灶、调压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西安购进涉案燃气灶15台、调压器41个,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灶、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调压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宝塔区赵龙龙厨电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21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产品铭牌有3C标识,但无法查询到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家用燃气灶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该家用燃气灶。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标识,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榆林市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木市益隆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9月27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检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出口压力等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GB16410-2020,判定为不合格。1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家用燃气灶4台,进价为80元/台,售价为110元/台,抽取2个样品,其余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发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神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4台涉案燃气灶,罚没1380元的行政处罚。

06

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泉县况氏鼎峰酒店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24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5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8月25日,依法对上述燃气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台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型号规格及售价分别为:乐卡仕牌218型公寓猛火炉1台,售价为238元/台;FirePower不锈钢0.5mm加厚炉面灶1台,售价为140元/台;晶冠高效燃气灶具1台,售价为80元/台;辉燃聚力灶1台,售价为70元/台;知心好太太大火力好炉灶1台,售价为125元/台。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记录。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5台涉案燃气灶,罚款1044.8元的行政处罚。

07

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商州区秦辉厨具店销售无3C认证的美迪火霸王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7月26日,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购进4台美迪火霸王家用燃气灶,均无3C认证,进价为120元/台,售价为150元/台。

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